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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建勋、河南宁陵人,出生于1985年12月,2010年同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直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直律师协会公司证券委员会委员。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252630。联系方式:15038131460,15038113957。

  现为----河南专职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在校期间,经过了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为今后律师执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2010年开始踏入律师行业,饶建勋同志广泛涉猎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公司实务、婚姻家庭、合同起草和修订、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的诉讼、非诉业务的处理,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老师和同仁的肯定。除专业领域之外,该同志还涉猎其他知识和业务领域,工作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恪尽职守,能够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信赖和赞誉。

曾经或者现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主要有:

  商丘市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商丘市睢县工商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新乡润之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新乡润之泽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新乡金丹国药馆有限公司、、新乡墨香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新乡金头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等。

专业特长

 尤其擅长金融保险、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尽职调查、见证、私募基金等非诉业务。

 办理的部分案件 介绍

1、为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刘某辩护,获得缓刑;

2、代理焦作胜鹏运输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案件的代理律师,一审、二审全胜诉,驳回对方请求;

3、代理顾问单位涉及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冲突的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代理顾问单位涉及的一审侵权案件,二审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5、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蒋某辩护,获得从轻处罚;

6、为代理劳动仲裁案件,从仲裁到一审、二审、一直到高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为涉及上访的朱某做辩护,一审二审;

8、为涉嫌抢劫案的丁某辩护,获得取保候审并缓刑;

9、为涉嫌交通肇事的马某做辩护,并担任民事赔偿的代理人

10、为某顾问单位设计、起草该行业规范性金融贷款类合同,获得业界认可及好评。

11、参与办理广汽吉奥汽车经销商股权纠纷一案,胜诉

12、为涉及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吴某做再审的代理人,获得再审法院支持。

13、代理河南某某劳务公司与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

14、代理河南筑宇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高发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

15、代理交通事故纠纷起诉山东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一案,一、二审胜诉。

16、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辩护,成功辩护由抢劫罪变更为非法拘禁罪。

17、为2018年特大网络诈骗案件主犯杨某提供刑事辩护。

18、接受河南省司法厅指派,为在2006年曾在阿联酋迪拜抢劫杀人的陈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19、代理二审上诉至哈尔滨中院的民间借贷案件,由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当事人金某偿还对方725万元,成功减掉550万元,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

20、代理刘某二审案件,由一审败诉,二审胜诉,刘某不承担支付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为农民工兄弟挽回巨额损失。

 

     

  执业格言:

  低调做律师,高调代案件,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精准把握案件的各个环节,有理打赢官司,无理减少损失。

社会职务

河南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直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河南省直律师协会公司证券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