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有:
1、蒋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辩护;
2、毛某涉及寻衅滋事罪的辩护;
3、 河南省鹤壁市党组成员、副市长贪污受贿案件的办理;
4、程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代理;
5、吴某涉嫌抢劫罪的辩护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