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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作者:李京蔓发布时间:2018-04-10 来源:浏览量:0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0305刑初370号

公诉机关  河南省新乡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1988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98806071334,汉族,大专文化,在深圳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州市*城县,现无固定住址。

辩护人李京蔓,律师。

上述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新乡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8】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对被告人杨**判处五个月拘役。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轻,建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何湘波

二0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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