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变革
作者:作者:雷继平(合伙人) 李时凯(律师) 时间:2017-09-22 点击量:1162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现行《民法通则》框架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近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将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并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调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做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工作,至少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体安排;第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通过、实施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
就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如何衔接,《民法总则》没有作出规定,对此,通常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做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衔接工作,至少面临两个问题:第一,《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有,如何具体安排;第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期